本局于2024年4月28日依法对连州市承新种植专业合作社等下述列表2户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上述2户合作社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
该2户合作社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21、2022年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未查询到有关税务登记信息的行为属实,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你单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责令该2户合作社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该2户合作社的营业执照。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上述2户合作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梁启明、谢新志 联系电话:0763-6210230
联系地址:连州市连州镇沿江路66号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6日
附件:2户合作社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列表